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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9-10-28   来源:筑招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677  

违法行为: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违法情节和后果、及处罚标准


1、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执业1年


2、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处罚标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造成重大、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处罚标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注:本条注册执业人员指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等)、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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