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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9-10-28   来源:筑招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2054  

违法行为: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节和后果、及处罚标准


1、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


2、造成较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处罚标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造成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处罚标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注:本条注册执业人员指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等)、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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