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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对2名项目经理、1家监理单位做出处罚!

    发布时间:2019-11-12   来源:筑招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579  

处罚项目经理

 

11月6日一大早,住建部官网就发布了3份处罚通告,分别对3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两个项目经理、一个监理单位做出处罚!

1
建督罚字〔2019〕22号
停业整顿60日

广东至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5日17时10分左右,广州市轨道交通21号线(10标)水西站-苏元站区间,左线盾构机带压开仓动火作业时,焊机电缆线短路引起火灾,3名仓内作业人员失联,施救过程中土仓压力急速下降,掌子面土体失稳,突发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8.98万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埔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1·25”较大坍塌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该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监理缺位,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安排未经监理业务培训的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员工作,开仓作业时未按规定安排专人旁站监督和填写旁站监理记录,未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未能督促施工单位有效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排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32号),你单位于2019年6月17日签收,并提出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建督罚字〔2019〕21号
吊销建筑专业一建证书

王贤君:
  2018年5月17日11时10分左右,五指山颐园小区三期项目A栋工地在塔吊拆卸时发生坍塌较大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63万元。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五指山市颐园小区三期项目“5·17”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执行强制性标准,对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68号),受你委托的吴满于2019年8月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建督罚字〔2019〕20号
吊销市政公用工程一建证书

张权:
  2017年8月13日16时12分,中山市长江路改造工程一台汽车起重机在施工现场侧翻,吊臂砸中施工围挡外道路上正在行驶的一辆小轿车和一辆皮卡车,导致小轿车内6人中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13.7万元。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长江路改造工程“8·13”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及时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长江路改造(一期)工程项目经理,停工期间违规组织进行吊装作业,未按照吊装方案施工,未执行吊装等危险性较大作业封场、清场要求,且未到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67号),你于2019年8月2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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