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禾团队
写在前面:
1、无论任何理由。通过舆论对司法施压,用盘外因素干扰法律程序,都会对法律稳定性和公信力造成损害。
2、全文只梳理事实,不做无端猜测与价值判断。
3、当小众圈子产生商业价值,且作为商业主体开始生存后,必须正视商业社会的运行逻辑,情怀与态度也必须有法律风控护航。
2023年1月30日,大年初九,俗称天公生,中国传统农历节日之一。是天界最高神祇玉皇大帝的诞辰。
迷笛音乐节官方微博发布文章《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公开信》,称因未收到拍卖通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商标被“低价”拍卖,且此前的仲裁中存在“先章后字”的虚假证据。
此前2022年8月10日,迷笛官方微博发布了文章《迷笛的质问!》,称收到了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商标评估的通知,自己保持30年诚信记录居然成了“失信执行人”,即使到了最后一刻被迫支付给Y公司判决款以保全来之不易的商标知识产权也要大声呼吁对诚信的守护。
迷笛对于中国独立音乐的贡献无需赘述,随着近年来乐队综艺节目的火热,本来封闭而狭小的圈子突然膨胀了数倍,本来独属于老炮们的精神自留地甚至变成了时尚的赶集现场。对于这些本来处于边缘的从业人员来说本来是好事,可一旦进入商业漩涡,就要做好被潮水倾覆的准备。
目前事件中双方仅有迷笛发声,由于双方仲裁案件的内容是保密的,本文通过查阅公开的(2021)京04民特418号裁定书,即迷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以及司法拍卖的公告、资产评估公司的公告复盘本次纠纷。
本文仅聚焦于三个关键点:1、司法程序中经双方确认的事实及争议的焦点;2、迷笛在过程中所犯的错误;3、接下来可能的发展。
01
根据裁定书公开,双方无争议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22日,沧州迷笛音乐季出现演出事故。
(2)2018年12月,迷笛公司依据合作协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索要尾款,Y公司(愉悦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3)Y公司提交了三份文件,均加盖迷笛公章,分别为《沧州迷笛音乐季事故金和解协议书》、《沧州迷笛音乐季9月22日突发事件情况说明及解决方案》、《沧州迷笛北京愉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第三方支付款项明细》,经司法鉴定,印章真实,但属于先章后字。(4)仲裁庭依据上述文件要求迷笛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65万多(含律师费8万)。
无论在仲裁还是撤裁中,核心争议焦点都是上述三份文件的真实性,如果三份文件真实,证明双方在仲裁前已经达成一致,迷笛同意给Y公司357万解决本次事故。
迷笛主张,从未见过这三份文件,2018年8月3日将部分空白盖章页交给Y公司替自己办审批手续,Y公司因此掌握了盖有印章的白纸,承办人员记不清给Y公司的具体数量。
Y公司主张,其业务负责人朱某与迷笛公司负责人单某单独电话联系见面商谈和起草(全程由单某在电脑起草),11月底12月初单某将盖章打印的协议和支付款项明细在小区花园内递交给朱某本人。
双方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纷纷出动了证人,不过仲裁庭均未采信,最终仲裁庭认为,在迷笛公司提供的设备出现故障,导致演出中断的情况下,《沧州迷笛音乐季事故和解协议书》的签订有其合理性,其中的交易安排不存在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在《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迷笛公司公章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情况下,仲裁庭认可《沧州迷笛音乐季9月22日突发事件情况说明及解决方案》《沧州迷笛音乐季事故和解协议书》及《沧州迷笛音乐季北京愉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第三方支付款项明细》的真实性。
撤裁案中法院认为,迷笛公司的证人与其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无法根据其证言便得出愉悦公司持有盖有迷笛公司公章的空白纸的结论。鉴定结论不足以证明先章后字是愉悦公司所为,更不能证明三份文件系伪造而成。
02
纵观公开的事实,案件确实有一些疑点,当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这些疑点没有办法改变案件的走向,但从这蛛丝马迹中,可以看出迷笛的内控管理存在较大问题。
(1)盖有印章的空白纸
假如迷笛的主张是真实的,令人难以相信,这种老牌公司居然能犯这么低级的错误,公司盖章没有流程,没有沟通记录,盖了多少份不知道,给出去多少份也不知道。
盖章的空白纸非常敏感,正常情况下不应该存在,但按照迷笛自己的主张,“在另一个项目中有119张空白盖章页没有使用,让韩某直接使用该空白盖章页即可”,这种操作在公司内部似乎是司空见惯的。
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即使出具了盖章的白纸,也一定要在申请过程留痕,对于详细的使用者和用途登记,并且跟踪每一份的最终去向,如果存在未使用的必须要回收销毁,这对于一个商业主体来说基本是常识。
(2)追讨30万被反申请360万
按照迷笛的控诉以及裁定书内容,可以看出,迷笛是为了追讨尾款才提起仲裁,仲裁是一裁终局制度,除了撤裁没有救济手段,不像诉讼可以上诉,同时仲裁也要求双方提前约定了仲裁管辖。
假如,我是说假如啊,迷笛的决策者清楚存在这样一份和解协议,他主动聘请律师支付仲裁费提起仲裁,至少该提前商讨如果出现了这份和解协议应该如何应对,但是看仲裁过程,没有提供客观证据。基本是推测和证人证言,这被对方一棍子打回来的风险还挺高的。
那是不是存在可能,提起仲裁的决策者确实不知道存在这份协议,可能是经办人签过但不承认,也可能是确实空白页被对方用了,还有可能是以为协议作废了,但对方拿去盖了章。不管是哪种可能,这内部管理都一言难尽。
(3)商标被低价拍卖
一共29枚商标,评估价7.6万,起拍价5.4万,被拍了50万,差不多每个标价值1.72万,单纯从商标本身的获得成本来看,注册一个商标也就一千多,不算是低卖。不过商标的价值主要还是根据知名度和商誉来定,以迷笛在音乐相关领域的影响力,这个价格确实低了。评估价7.6万的依据是评估公司做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称迷笛公司没有配合提供证明商标预期收益的材料,所以按照成本法进行评估,基本是以申请获得商标的费用进行评估,折合每个商标的价值在2k-3k不等。
拍卖共有五人进行17次出价,最终获得商标的是Y公司,确实有点黑色幽默。
北京迷笛演出有限公司名下的有效商标共40件,本次拍卖了29件。
对比了一下拍卖公告,发现1999年的这枚商标也被拍了,这可要了老命了,对于办了这么多年培训学校的迷笛来说,这几乎是被掘了根,这枚商标以及相关的系列核心类别商标易主,搁我的话也得急的质壁分离。
那为啥事情会落到这个地步呢?
首先,撤裁未成功之后,迷笛就被Y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了,结果没执行到钱,360多万说多不多说少不少,如果早知道最后商标会被拍掉,借钱也得履行,正如迷笛2022年8月发的《质问》中称“即使到了最后一刻被迫支付给Y公司判决款以保全来之不易的商标知识产权”,可知至少是做了准备履行保商标的。
但看目前的结果,大概玩脱了,迷笛称自己未收到法院的拍卖通知,不管送达到底有没有问题,其实八月的时候就已经到了最后一刻了,难道要在拍卖前一天履行?或者安排别人把商标拍回来?这明显都不是正确的做法。
在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即使认为不公平,也应当履行判决,这是现代法律制度的根基,假如后面再审逆转,还有执行回转程序(虽然可能拿不回钱)。
正确的应对是,如果确实没能力履行,希望通过拍卖商标还款,那应该去配合评估公司的评估,提高商标价值,如果有履行能力,为了保护商标也应当先进行履行,再继续寻求法律救济,而不是在刀尖上跳舞,现在的情况是,如果法院认为拍卖有效,商标将被转移,同时迷笛仍然欠款320万。
03
Y公司参与竞买并且最终拍下商标,无非三种可能:1、本来想参与抬价,让自己的判决款项有更大可能得到受偿,结果别人不争了。2、希望拿到商标后再卖回给迷笛多赚点钱。3、自己用。
但是不管哪种想法,直接用自己公司为主体(没找稻草人)参与竞拍都是不算明智的选择,这种做法明显激化了矛盾。
目前商标局的系统显示商标仍在冻结中,对于迷笛来说,一旦商标被转移,自身开展的诸多活动,公众号、微博等宣传渠道,学校和周边产品等都面临停滞甚至更名。
作为法律人,从公司运营及知识产权管理角度非常惋惜迷笛犯下的诸多错误,无论是印章管理,还是知识产权管理,都存在重大漏洞,比如商标等重要的知识产权没有放在单独的品牌管理公司,通过品牌授权体系保护商标,反而随意的放在对外开展业务的公司,轻易的被执行核心资产。
木已成舟,不应再寄希望舆论动摇法律的稳定性和公信力,应当考虑及时止损,或谈判回购商标、或及时进行品牌更换。
不过,本次事件在本就狭小的独立音乐爱好者圈子中掀起如此风浪,即使最终Y公司获得了商标,大概也很难得到乐迷认可而继续使用。
社会不断的发展变迁,势必使得一些原本小众的圈子进入主流视线,进而产生经济价值,原本食不果腹的追求梦想与自由很艰难但又很简单,摇滚就是想干嘛就干嘛,但商业必然依赖秩序与稳定,希望这个承载了中国几代乐迷感情寄托的商标不会因此沉积。
参考资料:
1.(2021)京04民特418号民事裁定书——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公开信——迷笛新浪微博
3.迷笛的质问——迷笛新浪微博
4.1418663号等商标信息——中国商标网
5.北京迷笛演出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拍卖——阿里拍卖
6.北京亚超咨报字(2022)第01303号-资产评估报告——阿里拍卖
【观点仅代表作者,不代表本站立场】
扫一扫添加微信
使用小程序
使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