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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降薪”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5-04-15   来源:筑招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2783  
标签: 劳动合同

“末位降薪”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众禾团队

 

    按语:劳动纠纷是法律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也是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在如今法律越来越完善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边界在哪,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平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成为了法律研究的热点。“末位降薪”顾名思义,即用人单位对业绩考核靠后的劳动者采取降薪或者调岗的措施,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此类“末位降薪”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案件事实

    原告戴某某于1996年11月4日进入被告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工作,为包装股员工,2010年11月起戴某某任包装股课长。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 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止,约定戴某某的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戴某某的工作岗位,戴某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戴某某接受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所给予职务调整和变动等。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员工工作规则》的员工考核部分规定:“平时记录:员工平时有优良行为 表现或不良行为时,由各单位负责人以书面通知人事单位记录之;每月各项奖金之考核,以上两项记录将作为升职、调职之依据。2015年11月,被告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接到客户投诉,反映玻璃存在发霉现象。2015年12月2日,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对包装部门人员作出处理,其中 对原告戴某某申诫一次,罚款500元。

    2015年11月18日,被告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发布人员配置检讨事公告,公告如下人员配置调整办法:课股/长人数65,年度根据季度奖考绩排名,最后10 %予以降职处理等。另查,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的2015年度考绩汇总表显示:戴某某排名第43位,共47人,戴某某为倒数第5名。2016年1月4日,台玻长江玻 璃有限公司对戴某某作出人事通知,戴某某职务由课长调整为班长,职务工资由1500元调整至700元。2016年2月起,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支付戴某某职务工资 700元,2016年2月奖金为950元,2016年3月起奖金固定为800元。

    原告戴某某于2016年7月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1 741. 50元、未足额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435元。该委作出裁决:驳回戴某某的仲裁请求。戴某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据未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主张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点评

(一)“末位淘汰”制违反劳动法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开除员工。

    “末位淘汰”制,即在绩效考核中位于最后一名的将被公司开除的制度被认为是违反劳动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绩效考核中居于末尾只能归于“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首先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指劳动者明知(包括应当知道)规章制度的规定,但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实施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业绩考核居于末位是客观事实,并不能等同于劳动者的主观过错,只要有考核,就必然存在排名先后,即使所有的劳动者都拼尽全力工作,也必然有人考核居于末位,这是任何用人单位都无法避免的客观事实。

    关于是否不能胜任。如前所述,劳动者业绩考核居于末位,可能是其不能胜任工作,也可能是能够胜任工作,只是因为考核制度的存在而导致其处于末位。况且即使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据此直接予以辞退,而是应当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

    因此,劳动者业绩考核居于末位,并不意味着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认为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直接单方面辞退劳动者。

(二)“末位降薪”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管理的事项,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绩效考核给员工降薪或调岗。

    “末位降薪”并未违背我们通常理解的“未位淘汰”因违法而无效的准则。“未位淘汰”仅关注排名,哪怕全部劳动者都达到考核标准,也要根据排名情况解除与排名末位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末位降薪”是指在考核条件一致的情况下,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将受到调岗调薪的措施,是对员工的激励或惩罚的,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该类事项属于公司自主管理的范畴,可由公司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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