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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打赏主播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5-04-15   来源:筑招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3247  
标签: 法律效力

未成年人打赏主播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众禾团队

 

    按语:随着移动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迭代升级,网络直播行业的高速增长是传统行业难以比肩的,兼具媒体、社交、娱乐属性的各类网络直播活动活跃度之高也是其他传统经济活动未曾经历的。近年来,随着网络主播行业的发展,“熊孩子”给主播刷高额的礼物,父母要求退还的社会新闻屡见不鲜,这背后引发的社会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层面的思考引人关注,本篇将通过对最高法院公报案例的分析浅析该问题。

(该案例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1年3月2日

 

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生于2002年,初中辍学。2018年,父母将刘某带至身边帮助打理生意。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刘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某科技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该公司拒绝,双方对簿公堂。

 

二、案件结果及裁判要旨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某科技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并已经履行完毕。

    裁判要旨: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进行网络游戏或者打赏时,涉及金额巨大,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依法应当是无效的。

 

三、律师点评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最高法相关文件的精神及上述公报案例,可以明确的是,8周岁以下及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6岁以上能够以自己劳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未成年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2020年5月15日,法发〔2020〕17 号)载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和最高法相关文件及上述案例,可以明确的是,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6岁以上能够以自己劳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未成年除外) 。

    2、防患于未然是最优解

    熊孩子最大的问题在于,他有一定自主意识,比如上述案例中,他会使用银行卡,会偷偷充值刷礼物。可又不真正承担生活重担,不知道虚拟的礼物刷出去只获得主播的一句感谢对其家庭意味着什么,处于“半疯半傻”状态。针对向上述熊孩子惹祸的情况,相比于起诉解决,防患于未然才是最优解。

    因此,首先各位家长要以身作则,自己不要老是看直播然后让孩子去做作业,父母永远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就算闲暇之余看看直播也应该不要影响到孩子学习。其次,应该正确树立孩子对网络的认知,认识到网络世界的虚拟性,正确地看待网络直播活动。最后,随着《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和相关法规的出台,各大平台已经推出了实名制和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请各位家长及时在账号中完成认证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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