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相关假期汇总(三)
作者:众禾团队
按语: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我们到底可以享受多少种假期?“那些年”又有多少假期被你白白浪费掉了?怎么请假才能实现假期的最大价值?本文将对与员工相关的假期进行汇总整理,由于全国各地法律、法规对假期的规定不一致,本文将聚焦于广东地区,简述一下相对沉重的假期。
一、工伤假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总结: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为准;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病假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要停工休息治疗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要停工休息治疗的,只要劳动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据此,员工病假的医疗期总结如下:
并且,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如果该员工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要停工休息治疗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企业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如该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
具体到深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给予3个月到24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的医疗期,上述医疗期分别按6个月、12个月、15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上述医疗期的计算,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期间不是以月的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即如果间断休的病假,一个月按三十日计算,则3个月病假为90日。如果劳动者不间断休病假,则应分为以月的第一天开始和非以月的第一天开始其休病假两种情况。如从5月1日开始不间断休3个月病假,医疗期应计至7月31日。如从5月11日开始不间断休3个月病假,则应按90日确定,即医疗期至8月8日止,而不是8月10日。”
据此,具体的计算方式上,在深圳医疗期的起算方式分为:①间断休病假,一个月按三十日计算,则3个月病假为90日。②不间断休病假应分为以月的第一天开始和非以月的第一天开始其休病假两种情况。以月的第一天开始的病假为从该月起的第三个月最后一日,非以月的第一天开始其休病假,病假应按90日确定。
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据此,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目前关于此条中医疗期的时长,一种观点认为员工只要患特殊疾病,则直接享受24个月医疗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员工即便是患特殊疾病,也应按照员工工龄长短确定医疗期。
就深圳而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2004〕250号)规定:“二、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三、如企业愿意继续承担超过医疗期的医疗责任,属企业自主权,劳动保障部门不应干涉”。因此,广东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患特殊疾病的劳动者不能直接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还是要根据劳动者的工龄来确定医疗期期限。此观点在(2020)粤01民终21229号 (2016)粤1973民初12451号 (2018)粤民申1994号案例中得到广东各级法院的支持。
关于医疗期内的工资报酬,《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据此,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享有相应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护理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载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其子女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疗(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护理假不可叠加,父母双方均满六十周岁,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累计也不超过十五日。
护理假的请休按自然年计算,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总结:
广东省户籍夫妻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年满六十周岁,其子女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疗(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并且,该假期不可叠加,父母双方均满六十周岁,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累计也不超过十五日。该假期按自然年计算,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但原则上不超过2次。
四、丧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员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总结:
员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享有三天以内的假期;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享有路程假,但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
该假期究竟是强制3天还是3天以内的任意天数均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均为企业内部规章规定。
此外,广东的判例(2019)粤18民终2843号显示,如员工未向单位报批丧假即经行回家办理丧事,企业因此克扣员工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属合法,因此建议劳动者即使因痛失至亲而感到非常悲伤,也不要忘记向单位履行报批假期的手续。
附上众禾团队简介:
众禾团队分工细致,精英化运作,团队成员具有本科或双学士、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民商事专业领域精耕多年,积累了包括政府部门、街道社区法律顾问、业主委员会法律顾问、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工程建设纠纷、物业服务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众多诉讼及非诉讼实战经验。团队成员各有所长,既有分工、注重效率、提高质量,又相互协作、取长补短、资源共享。团队秉承“专注、专业、合作、共赢”的理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480890424(孙)、公众号:众禾团队(lawyerZH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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