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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相关假期汇总(四)

    发布时间:2025-04-15   来源:筑招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6034  
标签: 广东地区

员工相关假期汇总(四)

作者众禾团队  

 

    按语: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我们到底可以享受多少种假期?“那些年”又有多少假期被你白白浪费掉了?怎么请假才能实现假期的最大价值?本文将对与员工相关的假期进行汇总整理,由于全国各地法律、法规对假期的规定不一致,本文将聚焦于广东地区,简述一下罕见或特殊时期的假期。

 

一、社会活动假

    法律依据: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总结: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期间,其在所在单位的待遇不受影响。

 

二、公司经营性放假

    法律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总结: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不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达成新的工资支付标准或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三、甲类传染病假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一)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合同。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保障被依法隔离的劳动者工资权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总结:

    上述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可总结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不会被解除,工资待遇不会受影响。并且,患新冠的员工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2023年1月8日起,新冠肺炎病毒已被认定为乙类乙管”流行病,因此上述法律法规已经不具备参考价值,但从中可以看出,政府相关部门在流行病期间对劳动者的保护。可以预见的是下一次可能的大型流行病到来之时政府依然会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上众禾团队简介:

    众禾团队分工细致,精英化运作,团队成员具有本科或双学士、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民商事专业领域精耕多年,积累了包括政府部门、街道社区法律顾问、业主委员会法律顾问、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工程建设纠纷、物业服务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众多诉讼及非诉讼实战经验。团队成员各有所长,既有分工、注重效率、提高质量,又相互协作、取长补短、资源共享。团队秉承“专注、专业、合作、共赢”的理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480890424(孙)、公众号:众禾团队(lawyerZH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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