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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区员工假期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5-04-15   来源:筑招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5415  
标签: 工资待遇

员工相关假期汇总

作者众禾团队

 

    按语: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我们到底可以享受多少种假期?“那些年”又有多少假期被你白白浪费掉了?怎么请假才能实现假期的最大价值?本文将对与员工相关的假期进行汇总整理,由于全国各地法律、法规对假期的规定不一致,本文将聚焦于广东地区。

 

一、休息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载明:“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总结:

    原则上,我国实行8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

    但休息日是否一定是周六、周日,法律未作强制规定。从上述法律、法规来看,有的企业根据其特殊情况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保证职工至少休息1 天的做法也不违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二、法定节假日

    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中规定:“(一)元旦,放假1天(每年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 ~ 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五)端午节,放假1天;(六)中秋节,放假1天;(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总结:

    我国法定节假日为: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三、部分节假日

    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中规定:“(一)元旦,放假1天(每年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 ~ 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四)劳动节,放假1天;(五)端午节,放假1天;(六)中秋节,放假1天;(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3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总结: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如果上述假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关于该节日部分工资,《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载明:“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总结:

    上述的部分节假日期间,如属正常工作日,即使职工上班也只领取正常的工资报酬,不领取加班工资;(2019)粤01民终15126号民事判决;(2017)粤01民终16718号民事判决均支持该结论。

 

四、事假

    事假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规定:“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据此,员工请事假的,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据此,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该职工将不再享有年休假。

 

五、病假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要停工休息治疗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要停工休息治疗的,只要劳动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据此,员工病假的医疗期总结如下:

    并且,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如果该员工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要停工休息治疗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企业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如该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

    具体到深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给予3个月到24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的医疗期,上述医疗期分别按6个月、12个月、15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上述医疗期的计算,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期间不是以月的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即如果间断休的病假,一个月按三十日计算,则3个月病假为90日。如果劳动者不间断休病假,则应分为以月的第一天开始和非以月的第一天开始其休病假两种情况。如从5月1日开始不间断休3个月病假,医疗期应计至7月31日。如从5月11日开始不间断休3个月病假,则应按90日确定,即医疗期至8月8日止,而不是8月10日。”

    据此,具体的计算方式上,在深圳医疗期的起算方式分为:①间断休病假,一个月按三十日计算,则3个月病假为90日。②不间断休病假应分为以月的第一天开始和非以月的第一天开始其休病假两种情况。以月的第一天开始的病假为从该月起的第三个月最后一日,非以月的第一天开始其休病假,病假应按90日确定。

    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据此,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目前关于此条中医疗期的时长,一种观点认为员工只要患特殊疾病,则直接享受24个月医疗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员工即便是患特殊疾病,也应按照员工工龄长短确定医疗期。

    就深圳而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2004〕250号规定:“二、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三、如企业愿意继续承担超过医疗期的医疗责任,属企业自主权,劳动保障部门不应干涉”。因此,广东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患特殊疾病的劳动者不能直接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还是要根据劳动者的工龄来确定医疗期期限。此观点在(2020)粤01民终21229号 (2016)粤1973民初12451号 (2018)粤民申1994号案例中得到广东各级法院的支持。

    关于医疗期内的工资报酬,《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据此,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享有相应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婚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三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十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第十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织和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修改前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

    据此,广东省婚假为3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如员工晚婚,则婚假的天数一共是13天。

    但广东省人大2015年12月发布《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5号公告)删除了晚婚奖励假条款。

    随着条例的修改,晚婚假奖励规定已在省条例中删除,《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中的规定也不应当再适用,因此,现在婚假仅能享受3天。

 

七、产假(产假相关)

(一)产前假:

    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粤府令第227号)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总结:

    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可以按病假形式休假;需要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有权进行产前检查不被克扣工资;怀孕7个月以上的,有权享受每天1小时的休息时间。

(二)产假及陪产假: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粤府令第227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规定:“(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破腹产、III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据以上法律、法规,产假的天数总结为:

    举例而言,某广东省女职工可以享受:顺产产假=98天+80天奖励假=178天;男职工享有15天陪产假。

 

八、哺乳假

    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总结: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享有劳动时间内每日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此外,如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

 

九、痛经假

    法律依据: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深圳市人社局官网发布了针对政协委员程宗玉《关于保障女职工享有生理假期的提案》的答复函载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总结: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享有1至2天的休假

 

十、节育假

    法律依据: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三)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据此,员工享有的节育假总结如下:

 

 

十一、丧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员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总结:

    员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享有三天以内的假期;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享有路程假,但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

    该假期究竟是强制3天还是3天以内的任意天数均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均为企业内部规章规定。

    此外,广东的判例(2019)粤18民终2843号显示,如员工未向单位报批丧假即经行回家办理丧事,企业因此克扣员工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属合法,因此建议劳动者即使因痛失至亲而感到非常悲伤,也不要忘记向单位履行报批假期的手续。

 

十二、带薪年休假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员工依法享有的带薪年休假总结如下:

    5天累计工作年限1年不满10年的);

    10天(累计工作年限10年不满20年的);

    15天(累计工作年限20年的)

 

十三、工伤假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总结: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准;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十四、探亲假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规定:“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第三条规定:“《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总结:

    享受探亲假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②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③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其中,“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十五、社会活动假

    法律依据: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总结: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期间,其在所在单位的待遇不受影响。

 

十六、公司经营性放假

    法律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总结: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不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达成新的工资支付标准或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十七、甲类传染病假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一)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合同。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保障被依法隔离的劳动者工资权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总结:

    上述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可总结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不会被解除,工资待遇不会受影响。并且,患新冠的员工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2023年1月8日起,新冠肺炎病毒已被认定为乙类乙管”流行病,因此上述法律法规已经不具备参考价值,但从中可以看出,政府相关部门在流行病期间对劳动者的保护。可以预见的是下一次可能的大型流行病到来之时政府依然会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八、育儿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载明:“《计生条例》规定的育儿假不可叠加,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

    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例如,子女2021年5月1日出生,那么自2021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1日子女满1周岁之前,父母双方可以各休10日的育儿假;2022年5月2日至子女满2周岁之前,父母双方可以再休10日的育儿假,以此类推,直至子女满3周岁。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总结:

    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该育儿假不可叠加,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十九、护理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载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其子女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疗(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护理假不可叠加,父母双方均满六十周岁,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累计也不超过十五日。

    护理假的请休按自然年计算,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总结:

    广东省户籍夫妻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年满六十周岁,其子女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疗(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并且,该假期不可叠加,父母双方均满六十周岁,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累计也不超过十五日。该假期按自然年计算,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但原则上不超过2次。

 

附上众禾团队简介:

    众禾团队分工细致,精英化运作,团队成员具有本科或双学士、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民商事专业领域精耕多年,积累了包括政府部门、街道社区法律顾问、业主委员会法律顾问、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工程建设纠纷、物业服务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众多诉讼及非诉讼实战经验。团队成员各有所长,既有分工、注重效率、提高质量,又相互协作、取长补短、资源共享。团队秉承“专注、专业、合作、共赢”的理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480890424(孙)、公众号:众禾团队(lawyerZH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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