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中的合同效力认定与结算条件成就问题案例分析
众禾团队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核心争议围绕工程款结算条件是否成就、合同效力及当事人身份展开。黄某以某乙公司名义与某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约定以《承诺函》作为结算及付款条件的补充协议。黄某主张其系挂靠某乙公司的实际施工人,但某甲公司及法院认定其仅为某乙公司大区经理。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验收及档案移交产生分歧:黄某称已于2018年8月完成档案移交且工程于同年12月投入使用,但某甲公司抗辩称某乙公司未完成竣工验收配合义务,档案资料存在缺失且未整理汇总,导致工程未通过整体竣工验收。
再审申请人黄某因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辽民终38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案涉工程款是否已具备结算和付款条件;二是案涉施工合同及《承诺函》的效力问题。
黄某主张,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且结算付款条件已具备,同时认为施工合同及《承诺函》无效。其主要理由包括: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且其已将全部施工档案资料移交完毕,满足了《承诺函》中约定的结算及付款条件;黄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挂靠某乙公司,施工合同应属无效,且某甲公司违反规划建设案涉工程,违反招标投标相关规定,案涉施工合同应无效,进而《承诺函》也应无效。
而某甲公司则反驳称,案涉工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且合同及《承诺函》有效。某甲公司认为,黄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已满足结算及付款条件,且案涉合同及《承诺函》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
二、争议焦点深度评析
(一)工程款结算和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1. 黄某的主张与证据不足
黄某提交的照片等证据仅能证明部分底层公建已出租使用,但无法证明整个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黄某的证据未能满足这一要求。从合同履行角度看,黄某未能完成其应履行的配合竣工验收的义务,因此主张付款条件已成就缺乏依据。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黄某在证据收集和举证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应重视施工过程中的档案管理,确保能够提供完整、规范的施工资料,以证明工程已满足竣工验收条件。此外,黄某对《承诺函》的理解存在偏差,未能准确把握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根据《承诺函》的约定,结算和付款条件不仅包括工程的竣工验收,还涉及施工档案资料的完整移交等,而黄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完全履行了相关义务。
2. 法院认定的合理性
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结算和付款条件未成就,符合《承诺函》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竣工验收是工程款结算的重要前提,黄某未能完成这一关键环节,其主张难以得到支持。法院的认定体现了对合同约定的尊重以及对证据规则的严格遵循,确保了裁判的公正性。
此外,法院还指出,黄某提交的底层公建对外出租的照片不属于新证据,且案涉工程的结算条件与部分底层公建出租没有必然联系,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某乙公司已经按照《承诺函》的承诺完成了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的全部验收工作。这一认定进一步强化了法院对结算和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判断
(二)施工合同及《承诺函》的效力
1. 黄某主张合同无效的依据不足
黄某主张其作为实际施工人挂靠某乙公司,因此施工合同无效。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观点,即使存在挂靠关系,也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只有在发包人明知挂靠关系且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黄某还主张某甲公司违反规划建设案涉工程且违反招标投标相关规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些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无效需满足法定条件,黄某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黄某对合同效力的主张过于笼统,未能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分析。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的认定需严格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不能仅凭挂靠关系或一方当事人的主观判断来认定合同无效。
2. 法院认定的正确性
法院认定案涉施工合同及《承诺函》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承诺函》并非单纯的保证合同,而是对合同履行的补充约定,其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效力而受到影响。法院的认定体现了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尊重以及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确保了裁判的合法性。
此外,法院还指出,《承诺函》是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对交工期限、结算条件等内容的补充约定,黄某主张该《承诺函》为保证合同,应与主合同一并无效,缺乏依据。这一认定进一步明确了《承诺函》的性质和效力,为案件的裁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 再审程序的法律评析
(一)再审申请的严格性
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裁判错误的特别救济程序,旨在纠正可能存在的司法错误。黄某的再审申请未能提供充分的新证据或证明原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因此不符合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观点,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的主张需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滥用诉权。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再审申请需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证据支持。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应仔细审查原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理解错误而导致申请被驳回。律师在代理再审案件时,应帮助当事人全面评估申请再审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确保再审申请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
(二)法院裁定的公正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本案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黄某的再审申请理由进行了逐一审查。法院的裁定体现了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审查以及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确保了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法院对黄某主张的逐一回应,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四、启示与建议
(一)加强合同管理
本案凸显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结算和付款条件,以及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合同条款应具体、明确,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同时,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因违约行为导致纠纷升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保持沟通,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二)完善证据收集与保全
证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关键。当事人应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确保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实际施工人尤其应妥善保管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档案资料,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证明。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当事人应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确保证据能够被法院采信。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帮助当事人制定详细的证据收集计划,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合理行使再审权利
再审是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时的一种救济途径,但并非无限制的。当事人应合理行使再审权利,避免滥用诉权。在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提供充分的新证据或法律适用错误的理由,以便法院能够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公正裁决。律师在代理再审案件时,应帮助当事人全面评估申请再审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确保再审申请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同时,律师应提醒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因滥用诉权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五、 结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依法作出了公正的裁决。本案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建议。在未来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加强合同管理、完善证据收集与保全工作,并合理行使再审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本案,我们再次看到了合同管理、证据保全以及法律适用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行使权利,尊重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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