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缺失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折价补偿与司法鉴定规则案例分析
众禾团队
本案为夏某与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2020年7月,陈某(发包方)与夏某(承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夏某承建位于乌鲁木齐县某队的三层民宿,合同总价为160万元。合同签订后,夏某进场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工程未能按期完工。陈某认为夏某的施工行为存在严重违约,遂于2023年7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夏某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合同无效,判决夏某返还工程款87,473.3元及利息,并承担保全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夏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对工程价款的认定存在错误,鉴定意见未充分考虑其实际施工成本,且利息计算的起算点不合理,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补充鉴定和现场勘察。经过审理,二审法院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重新核算,最终改判夏某返还工程款46,963.36元,并对利息的起算点、保全费和鉴定费的分担进行了调整,维持鉴定费由夏某承担的判决。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本案中,夏某为自然人,未取得任何施工资质,而涉案工程为三层建筑,建筑面积达1115.8平方米,明显超出了《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两层以下)的豁免范围。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工程尚未完工,且未经验收合格,因此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已完工程的价值。
1. 鉴定方法的合法性
本案中,合同未约定清单计价,且施工图纸与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不完全对应。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的规定,采用定额取费的方式核定已完工程的价款。该鉴定方法符合行业规范,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已完工程的实际价值。
夏某主张应按照其实际支出计算人工费,但根据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承包人应当承担人工费波动的风险。定额取费方法能够更公平地反映工程成本,因此二审法院的认定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
2. 鉴定意见的修正
在二审过程中,法院组织了补充鉴定,确认铝合金门窗差价为39,509.94元,陈某自愿增加檩条费用1,000元,这些调整均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关于补充鉴定的规定。夏某主张钢檩条差价32,579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协商变更设计,且施工图纸明确为木檩条,因此法院未支持其主张,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
(一)资质审查的重要性
本案中,陈某在选择承包人时未严格审查夏某的施工资质,导致合同无效,最终引发纠纷。发包人在选择承包人时,应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避免因承包人资质问题导致合同无效,增加自身的法律风险。
(二)工程价款约定需明确
本案中,合同未明确约定计价方式,导致双方在工程价款的计算上产生争议。建议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明确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如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并详细约定施工范围、材料品牌、计价标准等内容,减少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的争议。
(三)证据保存与异议程序
本案中,夏某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在一审中未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导致在二审中举证困难。承包人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应在一审中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避免在二审中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支持。
(四)利息条款的约定
本案中,合同未明确约定超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导致双方在诉讼中产生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超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如利率、起算点等),减少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的争议。
本案二审法院通过严谨的事实审查与法律适用,修正了一审判决的部分偏差,体现了司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折价补偿、证据规则等问题的精准把握。对于当事人而言,本案提示了合同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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