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福海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某案
众禾团队
一、案例简述
本案是福海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马某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 年,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马某承建某甲公司位于福海县黄花沟的管道工程。工程完工后,某甲公司验收合格并签署了结算文件,确认工程款为 2796478.57 元,但未支付。马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马某的工程款请求,但驳回了违约金及律师费的主张。某甲公司以“工程款需经第三方审核”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因马某无施工资质认定合同无效,但维持了工程款支付的判决,驳回了上诉。
二、具体法律分析
(一)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在本案中,马某作为自然人并无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属于无效合同。二审法院对一审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错误予以纠正,这一做法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发包人应当注意:资质问题一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关键点。发包方在选择承包人时,必须严格审查其资质,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虽然合同无效,但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仍可主张工程款。
(二)工程款支付依据
尽管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 号)第二条(现行有效)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的工程已经由某甲公司验收合格,并且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项目结算总价表》等文件,明确确认了工程价款。法院据此支持马某的工程款请求,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
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仍可主张工程款。这体现了法律对工程质量的重视,同时也提醒发包方在工程验收环节必须严格把关,避免因质量问题引发后续纠纷。
(三)“第三方审核”争议的认定
某甲公司主张付款需经第三方审核,但合同第三条仅约定了“甲方审核”,并未明确第三方审核程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条款应当结合文义及交易习惯进行解释,不得随意扩大解释范围。法院认定某甲公司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且其内部规章制度(如 200 万元以上项目需第三方审核)对外并无约束力,这符合《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界定。此外,某甲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第三方审核义务,也未举证证明马某明知其内部规定,因此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故合同条款的明确性至关重要。如果发包方希望引入第三方审核程序,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无法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提醒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其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四)结算文件的法律效力
马某提交的《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量确认单》等文件均加盖了某甲公司公章,并有时任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关于书证证明力的规定。某甲公司虽主张签字人员涉及职务犯罪,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结算文件存在虚假或恶意串通的情况。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其主张未被法院采纳。
结算文件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企业应规范内部结算流程,确保结算文件的完整性和合法性,避免因内部管理不善引发法律风险。
(五)违约金及律师费的处理
一审法院以马某未完全履行交付施工资料的附随义务为由,依据过错相抵原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驳回了马某的违约金请求,这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律师费因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证据关联性不足,法院未予支持,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对诉讼成本负担的界定。
三、判决要旨与启示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支付条件以及内部规定对外效力问题。法院通过严格解释合同条款、厘清举证责任,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公平原则。对于企业而言,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资质审查义务:发包方应严格审查承包人的资质,避免因承包人无资质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合同条款明确性:如果需要第三方审核等特殊程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证据留存与举证涉及重大金额的工程结算,应规范流程并留存完整的书面材料,避免事后因争议而无据可依。
本案二审虽然纠正了合同效力的认定,但基于工程验收合格的事实,最终维持了原判,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同时,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结算流程,留存完整的书面材料,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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