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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工期延误责任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5-05-07   来源:筑招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1594  
标签: 责任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工期延误责任的司法认定

众禾团队

一、案例简述

    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争议双方为佛山市某甲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与佛山市某乙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方因《某店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核心争议焦点为某乙公司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

    一审情况:

    某乙公司起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工程余款238.76万元及违约金,某甲公司反诉主张某乙公司因工期延误需支付违约金12.95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某乙公司已完成合同义务,工程存在增加项目及验收整改问题主要由某甲公司原因导致,故判决某甲公司支付工程余款233.66万元及违约金,驳回其反诉请求。

    二审争议焦点:

    某甲公司上诉主张某乙公司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工期(2022年8月20日)完工,应承担违约金;某乙公司抗辩称工期延误系某甲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增加工程量及多方整改责任导致。

    根据二审判决书的详细内容,双方于2021年12月签订了《某店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乙公司为某甲公司位于佛山市某区的某店进行消防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238.76万元,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20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甲公司未按时提供施工条件及支付工程款,工程于2022年3月停工。双方于2022年6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某甲公司需支付135万元工程款后,某乙公司方可继续施工,完工日期调整为2022年8月20日。然而,某甲公司直至2022年11月8日才付清款项,导致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协商增加排烟管道包裹、加装水表等工程内容,导致工程量超出原合同范围。2023年1月6日,消防验收时提出37项整改问题,其中涉及某甲公司的土建配合不足、设计图纸不符等问题,整改责任不应由某乙公司单方承担。

    二审法院查明,某甲公司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且其自身原因(如未提供施工条件、擅自装修导致图纸变更)直接影响了工程进度。某乙公司在某甲公司付清款项后,于2022年11月10日恢复施工,并于2023年2月1日完成全部工程。某甲公司未能证明工期延误与某乙公司施工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主张的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法律分析

(一)合同履行与补充协议的解释

    原合同与补充协议的效力:

    双方签订的《某店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补充协议将原合同工期修改为“完工日期2022年8月20日”,但协议签订背景明确是因某甲公司原因导致工程停工,且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某甲公司需先支付135万元工程款后方可开工。某甲公司直至2022年11月8日才付清款项,故某乙公司主张工期应自付款完成之日起计算(即至2023年2月1日)具有合同依据。

    履行顺序与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52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补充协议中某甲公司的付款义务属于先履行义务,其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某乙公司有权暂停施工,不构成违约。

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

    工程变更与验收问题:

    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协商增加排烟管道包裹、加装水表等工程,导致工程量超出原合同范围。根据《民法典》第543条,工程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某乙公司完成新增工程后,工期应相应顺延。此外,2023年1月6日消防验收时提出的37项整改问题中,涉及某甲公司的土建配合不足、设计图纸不符等问题,非某乙公司单方责任。

    某甲公司的过错:

    某甲公司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且其自身原因(如未提供施工条件、擅自装修导致图纸变更)直接影响了工程进度。根据《民法典》第590条,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不得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核心依据为:

    补充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某甲公司未履行先付款义务,导致某乙公司无法按约定工期开工,工期延误责任应由某甲公司承担。

    多方因素影响验收:验收问题涉及设计、土建等多方责任,某乙公司已完成施工义务,整改责任不单由其承担。

    违约金主张缺乏因果关系:某甲公司未能证明工期延误与某乙公司施工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主张不符合《民法典》第584条关于违约损失可预见性的规定。

 

三、结论

    本案二审判决体现了合同履行中“权利义务对等”和“过错责任”原则的严格适用。法院通过审查补充协议签订背景、双方履行顺序及工程实际变更情况,认定某甲公司因自身违约行为(未及时付款、增加工程量)及过错(导致验收问题)应承担工期延误的主要责任,某乙公司未违反合同义务,无需支付违约金。该判决逻辑严谨,充分平衡了双方利益,符合《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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