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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案:口头合同效力认定及付款义务判定的实务评析

    发布时间:2025-05-20   来源:筑招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2135  
标签: 付款义务

承揽合同纠纷案实务评析

众禾团队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涉及上诉人江某甲(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杨某(原审原告)之间关于成都龙泉青龙湖湿地公园休闲座椅不锈钢配件制作的款项支付争议。2019 年 10 月,双方通过口头约定,由杨某负责制作不锈钢配件,总金额为 27,720 元。杨某完成工作后,江某甲支付了 2 万元,但剩余 7,720 元一直未支付。杨某主张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要求江某甲支付尾款;而江某甲则辩称自己仅为项目的劳务人员,是 “介绍人” 而非定作人,付款义务应由项目公司承担。

    本案的争议核心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是否成立了承揽合同关系;二是江某甲是否负有支付剩余款项的义务。一审法院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及江某甲支付部分款项的行为,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了口头承揽合同关系,并判决江某甲支付尾款。江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查后维持了原判。

 

二、实务判决分析

(一)口头合同的效力与事实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法律)第十条的规定,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口头合同同样是有效的。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杨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多次向江某甲催款,而江某甲则以 “甲方未付款”“诉讼中” 等理由拖延支付,但从未明确否认自己负有付款义务。法院结合江某甲已经支付 2 万元的事实,认定其行为构成对合同关系的默示认可。

    在实务中,口头合同的证明难点主要在于事实证据的充分性。本案中,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的连续性内容(如江某甲承诺 “打官司下来后支付”),并结合其实际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江某甲虽主张 2 万元系 “借款”,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导致其抗辩缺乏事实支撑。这一认定过程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口头合同效力的审慎态度,以及对于事实证据充分性的严格要求。

(二)定作人身份的认定逻辑

    江某甲主张自己仅为 “介绍人” 或 “劳务管理人员”,但法院从以下几个角度对其主张进行了驳斥:

    1. 行为意思表示:江某甲在微信中从未否认自身为付款主体,反而以 “甲方未付款” 为由拖延支付,这在一定程度上隐含了其承认自己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地位。如果其仅为中介,理应明确告知杨某与项目公司直接缔约,而不是以这种模糊的态度应对。

    2. 合同履行关联性:江某甲直接向杨某支付了部分款项,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代付或借款。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合同履行行为可以直接推定合同关系的存在。江某甲的付款行为在没有其他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被认定为是对承揽合同关系的认可。

    3. 反诉程序的缺失:江某甲主张杨某交付的配件存在质量问题,但在一审中未提出反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不告不理” 的原则,二审法院对该主张不予审理。这一点凸显了实务中当事人诉讼策略的重要性,程序瑕疵可能导致实体权利丧失救济机会。

(三)举证责任分配与不利后果

    本案中,江某甲对于 “非定作人” 及 “借款” 的主张均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认定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实务中,被告若主张基础法律关系不存在,需要积极提供反驳证据,如项目承包协议、公司授权文件等。江某甲仅提交了单方陈述及形式瑕疵的 “情况说明”,证据证明力明显不足,难以动摇原告的证据优势。这一结果再次强调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强化证据意识,系统性地保存履约证据,尤其是在口头合同场景下,证据链条的完整性直接决定了诉讼的成败。

(四)二审裁判的稳定性与终局性

    二审法院通过审查一审证据的完整性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确认原判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二审维持原判的标准为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本案中,江某甲未提交任何新证据来推翻一审的事实认定,仅重复主张身份问题,因此二审法院直接采纳了一审查明的事实,体现了司法对于 “同案同判” 原则的遵循。这一裁判过程不仅维护了司法裁判的稳定性,也体现了终局性原则,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三、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

(一)口头合同的风险管控

    在商事活动中,口头约定虽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同时也容易引发争议。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进行重要交易时,尽量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关键条款,如主体身份、付款条件、质量标准等。如果确实无法签订书面合同,也应保留微信、邮件等书面沟通记录,以固化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如果双方能够签订一份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那么后续的纠纷或许可以避免。

(二)诉讼策略的严谨性

    被告若主张合同相对方错误或履行瑕疵,需要及时提出反诉或提供抗辩证据,避免程序失权。在本案中,江某甲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反诉,导致其关于质量问题的主张丧失了审理机会。这提醒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严谨对待诉讼策略,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因程序瑕疵而影响实体权利的保护。

(三)证据意识的强化

    民事诉讼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当事人需要系统性地保存履约证据,如付款凭证、验收记录、沟通记录等。尤其在口头合同场景下,证据链条的完整性直接决定了诉讼的成败。本案中,杨某能够提供较为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和付款凭证,为其主张提供了有力支持。而江某甲由于缺乏证据,其抗辩最终未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这充分说明了在民事诉讼中,强化证据意识的重要性。

 

四、结语

    本案裁判通过法律解释与证据规则的精准适用,平衡了合同自由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对类似承揽合同纠纷的实务处理具有典型的参考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口头合同的效力认定、定作人身份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二审裁判的稳定性等问题,都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进行判断。同时,本案也提醒当事人在商事活动中,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行为,以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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