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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发文:资质核查7成不合格!32家建企资质被撤

    发布时间:2020-04-28   来源:筑招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385  

  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住建局发布通知,资质核查7成不合格!32家建企资质被撤。

  福州市开展2020年度第一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共计随机抽取74家建筑业企业,其中23家基本符合要求(仅31%合格),1家资质分立至厦门市,21家自行注销资质,29家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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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独有偶,福建省住建厅也通报:涉5项业绩造假,撤回3家企业的3项二级资质。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撤回福建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9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事中事后动态监管,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现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我局于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9日开展了福州市2020年度第一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详见附件1)。

  本次核查共计随机抽取74家建筑业企业,其中23家基本符合要求,1家资质分立至厦门市,21家自行注销资质,29家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现我局就核查企业名单及其提供的信息予以公开(详见附件2),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我局决定撤回福建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9家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我市所有建筑业企业,应始终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在核查过程中,如有发现技术负责人变更自近6个月内我局资质动态核查的企业或两名以上建造师注册变更自同一家我局核发资质证书的企业,则该企业将被纳入我局下一次的资质动态核查。

  专此通知

  附件:1、《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第一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通知》(榕建筑[2020]34号)

  2、《2020年第一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汇总表2》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9日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闽建撤字〔2020〕3号

  福建*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厅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本厅于2018年3月19日批准你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并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申请该项资质过程中,你公司提交的“米易县顺达路道路及配套工程”代表工程业绩不属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厅决定撤销你公司已取得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且你公司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闽建撤字〔2020〕2号

  中*达(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经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批准,于2018年7月25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鉴于你公司注册地址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内变更至福州市闽清县,我厅依你公司申请,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于2019年5月10日为你公司办理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你公司在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过程中,提供了“莲江•世纪豪庭二期21#楼新建工程、真泰尔科技制造加工1#厂房建设工程”等代表工程业绩,经住建部核查,上述工程业绩不属实。你公司的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厅决定撤销已颁发给你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且你公司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福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厅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本厅于2018年3月8日批准你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并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申请该项资质过程中,你公司提交的“康翔收料加工厂房新建工程、“会仙花园”商住楼建设工程”等代表工程业绩不属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厅决定撤销你公司已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且你公司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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