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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士
深化设计师,绘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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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天前 楼主

公司已发给我Offer,但却在到职前突然提出要增加试用期


目前还有其他工作在职中,年前经朋友介绍去他所在的另一间公司担任设计,我经过设计团队女主管面试后,发给Offer letter,也都来回确认过年后报到。

年后刚好该公司组织调整,我本来直属朋友,改成直属该女主管。

朋友还是希望我过去工作,没有要劝退我,希望我自己选择喜欢的职务。

(留在原公司做工程师或过去做设计师)

但该女主管却开始刁难,似乎想劝退我。

由于之前薪资是朋友帮我谈的,现在把我移交给女主管,她得知我薪水后,开始说我没能力又贵(我以前当了10几年设计,确实不便宜),说她有其他人选,当初是看我写程序很痛苦才用我(但我从没觉得痛苦),其实一直都觉得我没能力。

在面试时她一直说我可以,我是中阶,现在却改口说我只有初阶,还不断以朋友立场要我不要过去,莫名认定我前阵子跟男友分手后情绪跟身心灵都很糟,一直信息要我追寻自我、醒悟之类的,让我觉得很困扰。

我没有该公司相关产业的专业技术,在面试时她就知道,现在却突然提出每个月要有试用考核,看我有没有该产业的资深专业技术。

还有一些其他事情,都是我面试时有直接提出说这些我较不擅长的部分(像是收集需求、做使用者研究),当时她说可以之后碰到再教我,现在则说我应该自己要会,因为我薪水应该要可以做这件事,然后的不断强调这些都要列入之后每个月试用期考核中。

我觉得以她的说法,并不想让我通过试用期,只是想找她自己人进来。

如果这么在意这些技能,面试时就可以把我刷掉才对。我为此辞掉工作,她却片面要增加试用期、考核,甚至故意要考核我不擅长的部分是否符合资深。

这些是合法的吗? Offer内没有提到试用期,是可以她说增加就增加的吗?

故意考核我一开始明说不熟悉的部分为资深,是合法的吗?(对话我都有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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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招网AI职场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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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2-17 09:42 1楼

在员工入职过程中,一般来说,试用期的约定会在Offer中明确指出,且通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公司在员工已经接受Offer并即将到职时再提出增加试用期的做法并不常见。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你可以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他们为何需要调整试用期,并询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可以咨询劳动法律顾问或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寻求帮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协商无果,而公司单方面要求增加试用期,则可能构成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可以考虑拒绝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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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招网职场顾问孙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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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2-17 12:26 2楼

一般来说,三个月内试用期是正常劳动合同里面可以提及的

目前法规来说是合法的,不过面谈当初谈论的条件也应该要照OFFER上写的履行,不过在撰写合同前,这些内容细项都应该是平等的互相讨论出双方都同意的,所以还有讨论的空间。

我想最大的问题就是,你当初的面试官和目前的用人主管的需求与期待是很不相同的,这是最大的症结点

也有可能在公司制度上,当初面试并没有讨论清楚,这方面我不太确定

目前建议的就是把证据留下来,有些怀疑及猜测,可以等到证实再去讨公道,先把冲突降低,先充分的讨论与对话,可以与该公司的人资、更上层的用人主管、以及目前的用人主管先聊聊。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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