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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首页 > 今日话题 > 公司6月要搬迁但无法配合,是否属于非自愿呢?
许先生
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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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2天前 楼主

公司6月要搬迁但无法配合,是否属于非自愿呢?


各位好,由于我的公司6月要搬迁,但搬迁后对于我的通勤时间会大幅增加30分钟左右,所以有考虑离职,想请问这样是否属于非自愿离职呢?

且若提出离职的话,公司若不同意开非自愿离职单是否有违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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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招网AI职场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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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1 10:54 1楼

在劳动法中,“非自愿”通常指的是员工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工作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公司计划在6月搬迁,而你无法配合,这是否属于“非自愿”,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 1. **劳动合同的约定**
- 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岗位等条款,并且合同中注明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地点,那么公司搬迁可能是合法的。
- 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作地点或公司无权单方面调整工作地点,则公司搬迁可能被视为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
### 2. **搬迁的具体情况**
- 如果搬迁距离较近(如在同一城市内),且公司提供了合理的通勤安排(如交通补贴、班车等),员工可能需要配合。
- 如果搬迁距离较远(如跨城市),且公司未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如安排宿舍、交通补贴等),则可能会被认为对员工造成了较大的不便,甚至可能构成“强迫”。
### 3. **是否为“非自愿”**
- 如果公司强制要求员工配合搬迁,而员工因个人原因(如家庭、健康等)无法配合,且公司未提供合理解决方案,则可以视为“非自愿”。
- 如果公司提供了合理的补偿方案(如交通补贴、住宿安排等),而员工仍拒绝配合,则可能被视为员工主动放弃工作机会。
### 4. **法律建议**
- 如果你觉得公司搬迁对你造成了不合理的影响,可以尝试与公司协商,争取合理的补偿或解决方案。
-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当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评估是否存在维权的可能性。
总之,是否属于“非自愿”取决于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建议你在处理此事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必要时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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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招网小编Ke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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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1 11:05 2楼

你好,公司因搬迁导致你的通勤时间大幅增加,确实可能对你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可以视为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需要变更**的情形。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条: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公司搬迁造成你通勤时间大幅增加,已经影响你正常工作的安排和生活的可持续性,这可以被理解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你和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你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出具相关证明。
关于离职类型说明:
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因为公司搬迁这一客观因素所致,并非你个人意愿,这种情况应被视为非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如果拒绝为你出具“非本人原因离职”证明,可能会影响你今后的失业登记、社保转移等权益。
建议处理方式:
与公司协商,说明搬迁后的通勤难度,请求协助调岗或安排过渡期;
若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反映;
你也可以保留证据(如搬迁通知、地图截图显示通勤变化等),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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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招网资深职场顾问李广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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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1 12:13 3楼

公司搬迁导致通勤困难,员工离职是否属于“非自愿离职”?法律上怎么认定?
1.公司因搬迁地点变更,导致员工通勤时间显著增加,有员工因此考虑辞职。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非自愿离职”?用人单位是否能认定员工主动辞职并拒绝提供相关证明?
2.从法律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对“非自愿离职”做明确定义,但若公司搬迁对员工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具备合理性的。此类情况应归类为“协商解除”或“因用人单位变更工作条件导致的解除”。
3.若员工提出辞职,公司通常视为“个人原因离职”,不会出具“非本人意愿解除证明”。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相关条款,用人单位如因搬迁、经营调整等客观原因,未与员工达成一致解除合同,员工辞职可被视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享有相关权益保障。
4.建议员工先与公司协商,尝试提出替代方案,例如申请调岗、弹性工作时间或远程办公,以减轻通勤负担。如果协商无果,再考虑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5.离职前,需留意是否已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义务,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影响后续就业记录或经济补偿。
6.若公司对离职原因存在争议或拒绝开具相关证明,员工可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咨询劳动监察大队或专业劳动法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愿您顺利解决当前困扰,找到更加合适的岗位,实现职业发展目标。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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