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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全覆盖!建设单位投保,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为住宅工程项目业主

    发布时间:2019-05-08   来源:筑招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424  

近日,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9〕11号文)(以下简称《办法》)。

全市新建住宅工程承保全覆盖。《办法》规定,我市商品住房、回迁房、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新建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其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险投保人为建设单位,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为住宅工程项目业主。

住宅工程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缺陷基本全覆盖。《办法》以工程质量保修纠纷较多的住宅工程为切入点,要求承保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保温工程等涉及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具体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实现了主要质量缺陷基本全覆盖。

住宅工程全过程质量风险管控。《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委托独立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维护等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保险公司从减少理赔损失的角度,与建设单位、业主形成经济制衡,有效落实建设单位质量主体责任,提高住宅工程建设品质。《办法》鼓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参建方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最大程度降低住宅工程质量风险。

确保住宅质量问题有人修、有人管。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质量保险,业主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直接先行赔付或维修,从根本上减少因住宅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和矛盾。特别是项目销售完成后,建设单位依法解散、破产的,《办法》规定,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后,保险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对住宅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减少因找不到保修主体引发的各类纠纷和社会矛盾。《办法》规定了理赔服务期限,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派员现场勘查、核定,及时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对于影响基本生活的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勘查,切实保证业主合法权益。

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保险经营行为, 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工程风险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计算保费,制定快捷便利优质理赔制度,并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理赔操作规程报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报备后严格执行。《办法》要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配套政策文件制定、业务政策指导和服务,确保制度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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