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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到岗少于22天,甲方/监理/施工方...违法将立案查处!

    发布时间:2019-05-11   来源:筑招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444  

近日,金华市住建局发布建筑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每天上午10点前、下午3点后分别到施工现场刷脸考勤1次。

2、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基槽验收、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时到施工现场刷脸考勤。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按规定每月带班检查时应在施工现场刷脸考勤。

4、各质监机构第1次到工地检查时,应将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录入考勤系统情况列为必检内容,对未按规定执行到位的,立即开展建筑市场发分包行为专项检查。

5、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预警率低于以下指标,开展专项检查!

(1)上一个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少于22天的。其中总监少于11天,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上一个月,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考勤信息的。

6、对检查中发现的人员未到岗履职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或记录信用评价或通报批评。

公告如下
关于印发金华市建筑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金华开发区建设局、金义都市新区建设管理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建设环保征迁局、金磐开发区建设规划局,市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督促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现将金华市建筑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于2019年5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加盖公章反馈至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联系人徐超,电话:0579-82064735;邮箱:123114649@qq.com

附件如下:

金华市建筑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督促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包括:

(一)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四)施工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五)监理单位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员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第四条 除企业负责人外,施工现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应与监管平台中相应人员保持一致。确需为变更的,应填写《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变更表》,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涉及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的,还应向施工许可部门申请变更。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充分运用我市人脸识别实名制考勤系统,督促核实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将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录入考勤系统。并对人员变更、到岗率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每天上午10点前、下午3点后分别到施工现场刷脸考勤1次。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基槽验收、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时到施工现场刷脸考勤。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按规定每月带班检查时应在施工现场刷脸考勤。

第七条 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1次到工地检查时,应将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录入考勤系统情况列为必检内容,对未按规定执行到位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立即开展建筑市场发分包行为专项检查。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考勤系统提醒,对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预警率低于以下指标的项目开展专项检查。

(一)上一个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少于22天的。其中总监少于11天,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上一个月,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考勤信息的。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检查巡查时,要将重要施工节点、关键环节时段的人员到岗情况(双重预防机制危险源辨识、监理例会、砼浇捣、危大工程施工和验收、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分部分项工程专项验收、质量验收等)与工程技术资料对应核查。

第十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人员未到岗履职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或记录信用评价或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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