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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项目经理17种行为将被扣分,锁定后不得投标!

    发布时间:2019-01-17   来源:筑招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545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杭州城建委印发了新版《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其中体现在:

1、委托单位:

    市招标办:按照职责开展项目经理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建管站:按照职责开展项目经理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质安监总站:按照职责开展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经理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2、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项目经理,不得从事项目管理;

3、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4、施工企业应定期对项目经理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5、项目经理个人不得承担工程业务,不得承担超越其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的管理;

6、实施加锁制度,锁定状态主要有:投标入围加锁、中标加锁、暂停投标资格加锁、注册建造师证书到期加锁等,处于锁定状态的项目经理不得开展相应的投标活动;

7、施工企业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建设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经济处罚条款;

8、因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原因(除身体原因外)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要纳入杭州市建设信用评价,对企业和项目经理予以扣分,并将扣分情况录入信用平台。

9、项目经理每月现场出勤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10、存在以下行为,企业、项目经理全要被记分:

备注:信用记分分值根据信用记分标准同步调整。

    具体如下: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关于修订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委对《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市场处。

修订后的《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自2019年2月1日施行,原市建委印发的《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

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三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从事建筑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具体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按照职责开展项目经理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按照职责开展项目经理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按照职责开展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经理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任职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施工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建造师担任,如已退休则需提供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项目经理必须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项目经理,不得从事项目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受委托的施工合同,主持项目部的工作,对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的现场施工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出具授权书,授权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的工作。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对项目经理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条   项目经理个人不得承担工程业务,不得转借、出卖、涂改、复制建造师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和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承担管理的工程项目规模,应符合所在企业资质所核定的范围,并与该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相适应;项目经理不得承担超越其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必须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交接;施工企业不得无故扣压建造师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执业印章,不得继续使用该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执业印章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三、市场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施工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将在职项目经理的有关资料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项目经理工作单位调动或者工作单位名称、职称、学历、注册建造师级别、专业等信息发生变化时,相关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对信用平台的信息进行变更,确保项目经理信息准确。本地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信息由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外地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信息由市建管站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注册证书逾期的,信用平台将自动予以锁定。施工企业必须将有效的信息输入信用平台方可解锁。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经理市场活动情况实施加锁制度,锁定状态主要有:投标入围加锁、中标加锁、暂停投标资格加锁、注册建造师证书到期加锁等,处于锁定状态的项目经理不得开展相应的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随附项目经理在职证明。属于资格后审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在开标时锁定项目经理;属于资格预审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在入围后锁定项目经理。

中标后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应随同招标人持相关材料,到招标项目所对应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并录入信用平台。在省招标投标办公室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应随同招标人,持相关材料到市招标办办理确认,并录入信用平台。

四、现场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从项目中标到竣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确因以下情形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当办理书面更换手续。

(一)项目经理长期缺岗和缺位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二)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止的;

(四)项目经理年满六十五周岁的;

(五)项目经理不具备执业资格的。

施工企业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建设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经济处罚条款。

第十八条   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专业须与原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专业相同,执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等级。项目经理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施工企业应持建设单位同意更换证明、更换原因证明材料、原项目经理和更换后项目经理任职文件、授权书、承诺书等材料到相应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项目经理变更登记,并负责做好移交衔接工作,防止工程项目出现管理缺位状况。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完成后,施工企业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要求,切实履行项目经理岗位职责,每月现场出勤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项目经理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项目经理到岗率考核制度,并将考核情况留存现场供监管部门检查。同时要加强对项目经理到岗率及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经理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相应的监管部门。

五、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经理信用记分管理制度。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有关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施项目经理和施工企业联动信用管理。凡项目经理因未履行工作职责被扣信用分的,所在施工企业应同步予以扣减。

第二十四条  因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原因(除身体原因外)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要纳入杭州市建设信用评价,对企业和项目经理予以扣分,并将扣分情况录入信用平台。

第二十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将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记分录入信用平台,接受被扣分者对行为事实的投诉,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 年2 月1 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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