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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是否有权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发布时间:2020-09-03   来源:筑招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413  

  

物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筑招网小编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建筑物 附属设施 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建筑领域不断出现新技术、新产品,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管理更为复杂,业主自行管理有一定难度。业主是自行管理,还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能否更换,民法典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明确。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规定。

  一、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一)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本条规定,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作了相关规定,如第3条规定,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二)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并非必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除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外,也有业主自行管理的。

 

  二、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通常情况下,一栋楼或者一个住宅小区建好后,就要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但业主们是陆陆续续迁入居住的,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不能及时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对于建设单位前期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人,业主可能满意,也可能不满意,如果不满意,业主都入住后,有权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更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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