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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9·13事故调查迎来最新报告公布,相关人员项目负责人、总监已被逮捕

    发布时间:2021-05-14   来源:筑招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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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淄博市政府批复了《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药玻管制系列瓶建设项目施工工地“9·13”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因无施工方案,违规搭设连廊模板支撑脚手架,造成正在进行浇筑混凝土的连廊架体坍塌,致4死2伤。


1.实际项目负责人和总监2人被逮捕,并将施工队长和施工经理移交司法机构承担刑事责任。其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仅进行登记,实际工程负责人无证在岗,并最终批准扣押。


2.12名公职人员被追究责任。


3.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处以700000元罚款。


2020年9月13日18:04,位于淄博市沂源经济开发区的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药玻公司管制系列瓶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经济损失579万元。


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员在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使用不合格的脚手架钢管和扣件,设置门廊模板来支撑脚手架,违反了标准规范,脚手架在门廊浇筑混凝土的过程中出现不稳定破坏,导致整个门廊倒塌。计算出梁底部垂直杆的轴向力设计值为19.28kN。


在支撑架原预留门孔处设置三排垂直杆的密封操作中,上下垂直杆的连接应按照标准规范进行连接。实际采用了上段立杆与下段立杆错开,用直角扣件分别固定在水平杆上的搭设方式,导致直角扣件直接承担立柱轴向力,超出直角扣件极限承载力(结果表明,直角紧固件直接承受柱的轴力,超过直角紧固件的极限承载力(现场抽样试验表明,当直角紧固件承受10 kn的竖向荷载时出现裂缝破坏),造成竖向钢筋的失稳和破坏,导致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廊道框架的倒塌。


间接原因

一、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是在没有正式施工图的情况下,不实施事故廊道施工组织;


*项目负责人仅登记,不参与项目现场的实际管理,现场实际项目负责人无证履行职责;


*对于“危险重大工程”,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专项施工计划和组织专家示范和进度,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施工管理;


*施工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前不接受技术底限,脚手架设置违反施工标准规范;


*施工现场脚手架钢管、紧固件等施工设备,备件管理混乱,部分钢管、紧固件质量不达标,存在较大事故隐患。


二监理单位未委派


*无证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理;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隐患和施工队伍的违法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停止、不报告。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2人) 


刘某利,管制系列瓶项目施工单位实际项目负责人。2020年9月15日,沂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刘某强,管制系列瓶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总监。2020年9月15日,沂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2人) 


杜某彬,施工单位下属施工队队长。在无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 情况下违法违规组织事故连廊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王某,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管理员。组织事故连廊违法违规施工,对连廊模板支撑架体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后伪造相关施工文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二)建议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


1、施工单位有关人员 


2、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人员 


3、沂源县自然资源局有关人员


4、沂源经济开发区有关人员


5、沂源县政府有关人员


(三)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 定,对下列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1、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处以70万元罚款。


贾某政,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处以个人2019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2、监理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处以70万元罚款。


李某,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处以个人2019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附原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药玻管制系列瓶建设项目施工工地“9·13”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淄政字〔2021〕15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事故发生单位: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药玻管制系列瓶建设项目施工工地“9·13”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报来的《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药玻管制系列瓶建设项目施工工地“9·13”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提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批复给你们,请按照法定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附件: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药玻管制系列瓶建设项目施工工地“9·13”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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