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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9-11-01   来源:筑招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914  

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情节和后果:


一、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二、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2、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3、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90日-120日


4、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120日-180日


三、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罚标准:降低资质等级


四、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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