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职场资讯 > 建筑行业 > 施工方约定装修不履行 到期不完工需担责

施工方约定装修不履行 到期不完工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8-12-13   来源:筑招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320  


施工,装修


       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装修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张彪返还原告牛莉装修款1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原告欲装修三原县丹尼尔商城东边的某KTV练歌房,由于被告正在此地为他人装修店面,原告遂找到被告,经过口头协商,原、被告就装修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依照双方约定支付了工程款,被告却未按约定完成工程量,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内容为:


“今借某KTV老板牛莉装修款壹万伍千元整(15000元),因店面装修,承诺于2016年5月28日交工,如到期交不了工,则一个月还完所借款项15000元,每天补助牛莉200元。”


事后被告并未施工,原告便不断地找被告索要该工程款,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后拒绝再行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达成的口头装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收取了原告装修款却未按照约定完成工程量,显系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当返还原告装修款15000元,但在原告索要该款的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该1000元在本案中应予扣除。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支付的1000元系被告向其支付的利息,无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观点仅代表作者,不代表本站立场】



最多发表256个字符的评论,0/256
客服在线
客服在线帮您解答疑问
客服微信

扫一扫添加微信

筑聊
小程序

使用小程序

公众号

使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