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香港成立建筑师事务所,必须按《商业登记条例》和《公司条例》进行商业登记和公司注册。香港法例对开设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建筑师资格并无特别要求。
(一) 商业登记
香港特区法例第 310 章《商业登记条例》规定,任何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均须在开业后 1 个月内,为业务向税务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辖下的商业登记署(Business Registration Office)申请商业登记,并将有效的商业登记证(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在营业地点展示。
(二) 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分别及各自的责任范围
香港的公司分为两种: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而无限公司亦分两种,独资性质(sole proprietorship)和合伙(partnership)性质。有限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股东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分开,股东需要承担的资产以发行股本为上限。公司成员对公司的债务和责任,仅负有有限的法律责任,但公司本身则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公司可以透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例如上市,管道较广泛。香港的建筑师事务所一般为有限公司。
相反,无限公司与东主或合伙人在法律上是同一个体,无限公司的东主或合伙人要个人承担公司一切负债。无限公司只能透过东主或合伙人注资,范围较狭窄。
(三) 公司注册
香港特区法例第32 章《公司条例》 规定,任何人要在香港成立本地公司,或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非香港公司要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注册。
《公司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制公司必须有:
1. 股东(shareholder)一人或以上(如属私人有限公司,即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一般不得超过 50 人)
2. 董事(director)一人或以上
3. 秘书(secretary)一位
公司要有名称和注册地址,并须将注册地址设在香港,以便于政府的书信往来。
香港对建筑师事务所的注册资金无特别规定,公司只须满足法律对有限公司或无限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以股份责任制为例,最低资本要求是港币 2 元)。注册资本无须到位(验资)。
要组织有限公司,须由二人或以上签署公司组织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和公司组织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报请公司注册处(Companies Registry)批准。符合法定最低要求的,一般都会批准。如一切顺利,约一个月批出。批准成立后,会发出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公司便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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