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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的,实行建设项目抵押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20-05-20   来源:筑招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372  

  5月18日,丽水市住建局发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的,实行建设项目抵押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主要内容如下:1、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招标人自主决策权,简化招投标程序,探索施工领域评定分离试点;引导将企业履约及质量安全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将企业信用评价状况纳入招标条件;政府投资工程,在标段划分和入围条件等方面应切合属地市场实际,支持本地企业单独或通过联合体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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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强工程履约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分阶段结算工程款支付比例10个百分点;对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其新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还款计划的,实行建设项目抵押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3、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建设。4、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在合同中明确优质优价,并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用。5、全面开展建筑行业信用评价,强化信用信息在资质许可、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评奖评优、职称评审等环节的应用。6、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7、加强建筑市场“打非治违”与清理“僵尸”企业与“**”人员相结合,进一步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

  文件原文

  为进一步加快促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我局拟定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5月26日前通过信函、QQ邮箱、传真等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局建筑业处,并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地址。

  市政府有关部门: 建筑业是我市的重要产业,也是推动丽水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主体。为解决当前我市建筑业发展增速缓慢、转型升级乏力、核心竞争力不强、市场拓展能力不足等问题,加快促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优做强

  (一)引导企业资质晋升。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建筑企业综合实力、发展态势及对行业带动作用,确定培育对象,实行点对点帮扶,引导、支持企业通过晋升、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规模,提升企业资质等级。对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一级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新晋升为甲级资质的,按照本市相关激励措施予以表彰奖励。

  (二)支持企业联合经营。鼓励本市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等形式整合资源,优化经营模式;实现资产重组的,按国家、省有关税费优惠规定免征相关税费。支持“联合体”投标模式,鼓励本市企业与央企、市外大型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基础设施领域重大项目施工,改变目前同质竞争局面。做优做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扶持大型企业向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提高专业施工能力,推动现有建筑劳务企业向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砼浇筑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转型,打造丽水特色的专业品牌。

  (三)培育发展优质企业。建立全市重点建筑企业培育制度,支持本市建筑业企业通过企业兼并、重组、合作等方式整合资源,抱团组建建筑企业集团,打造龙头企业,带动本市企业共同发展。鼓励中小型企业向特色专业企业发展,支持一批特色专业资质承包企业做专做精;鼓励成立建筑产业联盟,形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配制造、建材供应、金融服务等联动合作机制;鼓励企业增产创收,对带动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及税收贡献突出、提升区域竞争力的企业,研究制定相应激励措施予以表彰奖励,由市政府分别授予龙头、骨干、优秀和市场开拓优胜企业称号。

  (四)鼓励企业创优树品牌。支持建筑业企业提升建筑产品品质,鼓励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优质优价条款;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在合同中明确优质优价,并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用。加大创优创新奖励,对本市企业承接的工程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质量奖的,以及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对本市企业争创国家级“鲁班奖”、“大禹奖”等奖项以及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实行“一企一策”。

  (五)推行内生外引并重。按照“留住总部、培育总部、引进总部”的要求,鼓励和引导发展本市建筑业总部经济。鼓励本市现有龙头骨干企业总部做优做强、扎根丽水,培育本土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升级成为企业总部,积极引进市外企业总部在我市落户发展。对市外企业总部迁入并在我市纳税的,享受本市有关优惠奖励政策;对市内企业积极开拓外埠市场的可在评优评先中给予倾斜,承建的市外项目荣获省级以上奖项的参照本意见享受奖励政策;对承揽市外、省外、海外项目回本市缴纳税款的,其缴纳部分计算为对我市贡献给予相应表彰奖励。 二、加快建筑业改革发展

  (六)转变建设组织模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改革现有的投资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分段管理模式,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转型。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研究制定适应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监管和结算制度。

  (七)推进建造方式改革。推进施工方式由传统施工逐步向工业化装配化转变,装配式建筑领域逐步向钢结构拓展、向农房延伸,住宅由毛坯交付逐步向全装修交付转变。完善全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布局规划,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和住宅全装修实施范围及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创新勘察设计建造技术,统筹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及建造成品;鼓励设计企业在建筑设计中推广应用标准部品部件,推动标准部品部件社会化大生产。

  (八)加快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绿色建筑+”工程,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扩大绿色建筑规模,推广新型绿色建材。支持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每年在住宅供应土地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商住地块推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对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并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产品,引导和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应用可再生能源产品。推进建造工艺绿色化革新,支持企业加强再生建材生产技术和工艺研发,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动工程建设全过程低碳环保、节能减排。

  (九)加快行业信息化建设。深化“智慧工地”创建,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实行质量安全在线评估、预警、管控,逐步实现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电子证照,审批服务等在线动态审查审批,推进工程质量监理在线报告与实地核查相结合,实施差异化监管。依托浙江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网络化、专业化、跨部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统计数据联网报送系统,开展建筑业大数据分析。

  (十)加快产学研一体化。围绕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等重点领域,统筹推进建筑领域职业技能培训、关键技术研发和用工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建筑业技术工人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建立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和务工行为评价机制,打通建筑行业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工程技术人员(含注册人员)培养,支持建筑业中高端人才引进。建筑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本市统一的相关职业培训奖补政策执行;企业引进符合相关政策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人才补贴、子女教育等方面政策待遇。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对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

  (十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力度,政府每年设立一定额度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本市建筑业发展。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大政银企、政银保、政银担合作力度,推进绿色金融和绿色建筑协同发展。创新设立境外工程专项授信额度,支持本市建筑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建立本市信誉良好建筑业企业名录,对名录内企业实行“无还本续贷”“年审制”还款方式、探索余值抵押等方式,严格控制抽贷、压贷、断贷行为,减少企业流动性风险。 三、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十二)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招标人自主决策权,简化招投标程序,探索施工领域评定分离试点,实施分类监管。社会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平台交易,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按照所见即所得原则,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约定优质优先、优质优价相应条款,引导将企业履约及质量安全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追溯,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投标环节的规范应用,将企业信用评价状况纳入招标条件;政府投资工程,在标段划分和入围条件等方面应切合属地市场实际,支持我市建筑、市政企业单独或通过联合体参与本市政公用设施、大型地下工程以及城市综合体等重点项目投标建设。 (十三)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全面开展建筑行业信用评价,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建立企业、从业人员、指标产值、经营管理、质量安全、“无欠薪”等内容信息评价制度,依法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强化信用信息在资质许可、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评奖评优、职称评审等环节的应用,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市场监管机制,形成守信失信奖惩分明的考核导向,营造建筑市场良好从业环境。

  (十四)加强工程履约管理。全面推行合同履约评价机制,将合同履约评价结果纳入行业诚信评价体系。推行工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企业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加强工程结算监管,强化施工过程结算,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分阶段结算工程款支付比例10个百分点;对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其新建项目。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过程跟踪机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价款结算问题;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还款计划的,实行建设项目抵押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十五)落实企业减负政策。落地落实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工业企业等实体经济同等惠企帮扶政策,体现对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工程领域保证金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以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等方式缴纳各类保证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绝。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履约保证金使用管理,建设单位最迟应在工程项目交付后退还履约保证金;鼓励建设单位对履约情况良好的承包单位分阶段退还履约保证金;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建设。落实增值税税率下调政策和查账征收工作,设立减税降费“绿色通道”,提供专门服务,保障减税降费政策及时落地生效。落实参保企业社保保险减免政策,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十六)推进工程领域保险。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保险制度,形成“事前预防、事中管理、事后服务”的保险工作机制,引导保险机制参与工程建设过程管理,培育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和专业团队,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有效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加强规范工程风险评估、过程质量安全管控等服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管控能力。

  (十七)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五方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构建“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飞行检查等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建筑市场“打非治违”与清理“僵尸”企业与“**”人员相结合,进一步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结合省市各奖项评选,开展工程质量品牌和文明标化工地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实施样板引路、标准化考评,引导企业自觉提高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水平。 本意见涉及建筑业企业的资金补助及相关激励措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另行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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