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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的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9-03   来源:筑招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2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筑招网小编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费用分摊 收益分配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的规定,在2018年8月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将“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修改为“按照业主专有部分所占比例确定”;2019年4月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进一步修改为“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一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例如,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进行维修,其费用问题,如果管理规约等有约定的,先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二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收益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例如,业主大会决定,将建筑物楼顶出租给企业做广告,广告收入如何分配,是居住顶层的业主多拿一些,还是业主平均分配;是作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还是作为维修资金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按照本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收益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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