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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拖欠工程款,企业可要求赔偿拖欠损失!

    发布时间:2019-07-16   来源:筑招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297  

7月14日,国家发改委公开《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严查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电子化交易中,不能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纸质资料。

3、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组织市场主体从事垄断行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4、实行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5、逐步实行全程网上办税,扩大电子发票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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